当事人 |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东铄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吉林省东铄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东铄贸易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4月20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司法中心第1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