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石磊, 上海浪拓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石磊: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浪拓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0281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上述款项为基数,以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5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计50%计算,自2016年8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南翔人民法庭(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沪宜公路15号)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