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余国兴,第三人-陈菊花,顾晓霞,彭思柳,彭思英, 舟基(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丽德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舟基实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彭思英、陈菊花、彭思柳、顾晓霞:本院受理余国兴诉上海舟基实业有限公司、舟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丽德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陈菊花、顾晓霞、彭思柳、彭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