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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余国兴,第三人-陈菊花,顾晓霞,彭思柳,彭思英, 舟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丽德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舟基实业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内容
彭思英、陈菊花、彭思柳、顾晓霞:本院受理余国兴诉上海舟基实业有限公司、舟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丽德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陈菊花、顾晓霞、彭思柳、彭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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