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翔,李明广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翔:本院受理的李明广与张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法庭(无锡市民和路1号②号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