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洪天照,王根元, 厦门宋辉特服饰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582民初687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根元(公民身份号码3621321973某某某某4317)、厦门宋辉特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洪天照与被告王根元、厦门宋辉特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582民初6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王根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洪天照货款96000元,并支付以9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5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洪天照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