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丁金锋,周俊杰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582民初5352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俊杰(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丁金锋与被告周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582民初53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周俊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丁金锋货款35,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5.77%,自2021年4月7日起计算至付款之日止)。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