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昆山莱克斯投资有限公司 ,泰州新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昆山莱克斯投资有限公司、泰州新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在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城人民法庭4号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