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黄一鹤,郭丕星,第三人-常伟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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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常伟:本院受理原告黄一鹤诉被告郭丕星、第三人常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送达地确认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向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200000元及利息13296元(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28日暂计至2021年8月1日,款清息止),以上合计21329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南安市人民法院官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