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小华,林庆祥, 新疆北山矿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庆祥、新疆北山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小华与被告林庆祥、新疆北山矿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