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荣江,刘博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博:本院受理原告李荣江与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