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潘东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潘东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与被告潘东坦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