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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俊生,人保泉州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闽0504民初617号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俊生:本院对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泉州分公司)与被告王俊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504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王俊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人保泉州分公司代偿款29604.99元及保险费13811.21元,合计43416.2元,并支付以43416.2元为基数计算的违约金(其中: 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人保泉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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