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吴锋清,林华力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闽0303民初45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华力:本院受理原告吴锋清与被告林华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303民初45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林华力立即归还给吴锋清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2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林华力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三个规定”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梧塘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