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海军,王学春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238民初4112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学春: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军诉被告王学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238民初4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学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刘海军支付吊塔租赁费用47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00元;二、驳回原告刘海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00元,由原告王学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文峰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