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哲吉,冀R1E2X8, 杭州飞耳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派麦合汽车经纪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13民初9478号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哲吉、重庆派麦合汽车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飞耳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哲吉、重庆派麦合汽车经纪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13民初947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哲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冀R1E2X8车辆;二、被告王哲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以92 900元为基数按年5.775%的标准计算的自2021年2月16日至返还冀R1E2X8车辆之日的车辆占有使用费,被告重庆派麦合汽车经纪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