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金贵学,曾伟昆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渝0105民初33740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曾伟昆:本院受理的(2021)渝0105民初33740号原告金贵学与被告曾伟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截止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2022年5月26日上午10时10分在本院诉调速裁中心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