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登达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渝0112民初51085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登达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登达商贸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21)渝0112民初51085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请为:1.判令被告重庆登达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5 217 416.66元及支付违约金(以代偿款37 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9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2016年10月30日;以代偿款5 037 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3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2017年9月28日;以代偿款5 217 416.66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9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代偿款5 217 416.6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清时止);2.判令被告重庆登达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0 000元;3.判令被告重庆登达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6月10日至2017年9月29日期间的担保费231 111.11元及其违约金(自2015年6月10日起,按800元每日计算至本清时止;自2016年6月10日起,按800元每日计算至本清时止;自2017年6月10日起,按248.88元每日计算至本清时止);4.判令被告重庆登达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及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因实现追偿权产生的所有费用;5.判令其余被告就前述第1、4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九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26日14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室(一)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