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成晓健, 九龙仓(无锡)置业有限公司 ,江苏大观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苏大观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成晓健:本院受理九龙仓(无锡)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大观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成晓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告当事人权利义务书、民事裁定书、相关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15日(自答辩期满之日起计算)。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扬名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