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志雷,张永杰, 青岛威乃达投资有限公司 ,青岛晨鸣东方投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鲁执异244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青岛晨鸣东方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威乃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青岛晨鸣东方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威乃达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案外人张志雷、张永杰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执异244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