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正逵,曹燕玲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内容 |
曹燕玲:本院受理原告李正逵诉被告曹燕玲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从2019年4月25日起至今银行同期利息。]、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阳人民法庭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