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董广源,鲍义平,张文建,丁毅,第三人-沈春香,董祥虎, 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车库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鲍义平:本院受理原告董广源诉被告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鲍义平、张文建、丁毅,第三人沈春香、董祥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采取邮寄、上门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要点:一、请求判决立即停止对坐落于扬州市连云西路166号尚东国际花园26幢1004室房产(含26-36车库)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二、请求确认第三人沈春香与董祥虎2018年12月26日《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并判令第三人沈春香与董祥虎待董祥虎还清房产贷款后协助原告蒋前述房产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垛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