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第三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昌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新红阳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本兴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金鼎轩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新红阳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昌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本兴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本院受理原告天津金鼎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新红阳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昌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本兴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款合计人民币10249462元及利息(以10249462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4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就前述第1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