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何邦珍,冯小龙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冯小龙:本院受理何邦珍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昆山市人民法院第22号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