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瑞红,蔡红明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蔡红明:本院受理陈瑞红诉蔡红明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蔡红明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川沙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