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徐美玲,刘继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青岛迪滴同创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继波:本院受理原告徐美玲诉你与青岛迪滴同创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2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夏庄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