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叶成菊, 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渝0156民初3349号 |
案由 |
其他民事 |
公告人 |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2021)渝0156民初3349号叶成菊:本院受理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不对得利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组织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1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鸭江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