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金容,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金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诉被告张金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除公告送达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