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姜希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18民初9801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姜希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18民初9801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姜希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截止2021年6月26日所欠的信用卡本金24099.96元;二、由被告姜希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利息(以透支本金为基数,自记账之日起按照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三、驳回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2元,公告费710元,合计1372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负担149元,由被告姜希建负担122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