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吴海波,胡树林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树林: 本院受理原告吴海波与被告胡树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 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