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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陆朝, 陕西太奥地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大洋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陕0104民初10607号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公告人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内容
陆朝、西安市大洋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太奥地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及第三人西安市大洋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陕0104民初1060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兴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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