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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上海廪溢投资合伙企业,第三人-, 武汉嬉空间古田艺术中心管理有限公司茂名八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沪74执异135号
案由
合伙企业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上海市金融法院
内容
武汉嬉空间古田艺术中心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茂名八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上海廪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武汉嬉空间古田艺术中心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武汉嬉空间古田艺术中心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确认位于武汉市研口区解放大道与古田二路交汇处武汉嬉空间古田艺术中心1、2幢1单元13层6号、7号、8号、9号、10号五套房屋属原告所有。二、依法撤销(2021)沪74执异135号执行裁定书,并中止对上述五套房屋的执行。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2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福州路209号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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