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宝松,杨俊安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俊安(YANGJUNAN):本院受理原告刘宝松与被告杨俊安(YANGJUNAN)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盖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