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许建平, 福州澎湃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福建川良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州澎湃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许建平: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川良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州澎湃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许建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决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荆溪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