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许慧娴, 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许慧娴:本院受理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诉许慧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4月2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