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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季海燕, 国深汇鑫(厦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闽0206民初6307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内容
国深汇鑫(厦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季海燕与被告国深汇鑫(厦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2021)闽0206民初6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季海燕与国深汇鑫(厦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签订的《国鑫优债系列产品协议(第三期)》于2021年10月9日解除;二、被告国深汇鑫(厦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季海燕支付的认购金1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从2020年3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国深汇鑫(厦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季海燕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1091元、公告费300元;四、驳回原告季海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5.1元,由原告季海燕负担200元,被告国深汇鑫(厦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2385.1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至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逾期未缴纳将依法移送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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