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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光,陈坤相,陈坤,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厦门集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市豫福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闽0203民初10435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光:本院受理原告厦门集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光、厦门市豫福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陈坤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203民初104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厦门集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00元;二、陈坤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厦门集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44850.32元,厦门市豫福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厦门集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084元、保全费4254.25元,由陈坤相、厦门市豫福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及被告厦门市豫福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陈坤相的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滨海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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