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朝文,余永明,徐学安,织金县马场乡明旺矿业开发厂,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远进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13)厦民初字第(2013)厦民初字第1019号,(2021)闽02民撤4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广西远进商贸有限公司、徐学安:本院受理原告陈朝文、余永明与被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远进商贸有限公司、徐学安、织金县马场乡明旺矿业开发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2013)厦民初字第(2013)厦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调解书第六项“织金县马场乡明旺矿业开发厂自愿为被告广西远进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下对原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织金县马场乡明旺矿业开发厂确认提供上述担保已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远进商贸有限公司、徐学安、织金县马场乡明旺矿业开发厂共同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2民撤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