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常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安广物流有限公司 ,东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苏0413民初10335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东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安广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常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10335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拖欠的运输费用679198.5元(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2年5月6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