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青岛长华电子有限公司,赵茂春,陈一新, 佛山市鼎宏铝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佛山市鼎宏铝业有限公司、赵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长华电子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及赵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及陈某某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及赵某某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