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浪,徐克宝,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1282民初3279号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克宝: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诉李浪、徐克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李浪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车辆损失费492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车辆损失费2000元;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40元,由被告李浪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282民初32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