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石家庄享念饮品有限公司 ,福建乐虎食品有限公司 ,赵县成吉食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建乐虎食品有限公司、石家庄享念饮品有限公司、赵县成吉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乐虎食品有限公司、石家庄享念饮品有限公司和赵县成吉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福建乐虎食品有限公司”字样的涉案侵权产品;2.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停止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有“乐虎”字样;3.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元;4.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此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福州知识产权法庭第二法庭(福州市鼓楼区江滨西大道58号14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