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莫壮琼, 海南聚联投资有限公司 ,海南唐马农业种植基地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琼9007民初3234号,东方国用(八所)字第0726号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公告人 |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海南唐马农业种植基地、莫壮琼:本院受理原告海南聚联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唐马农业种植基地、莫壮琼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琼9007民初3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海南唐马农业种植基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海南聚联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二、原告海南聚联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莫壮琼名下21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东方国用(八所)字第072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海南唐马农业种植基地负担。公告送达费7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海南唐马农业种植基地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海南聚联投资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