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翁华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翁华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翁华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