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武春,杨阳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阳:本院受理原告武春诉被告杨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