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成健,郭相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582民初14126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郭相举:本院受理原告成健与被告郭相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82民初14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成健货款160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25元由你负担,由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成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