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上海腾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昆山加轲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腾麒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腾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海腾麒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昆山加轲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简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