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吴成虎,李德贵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2)陕0902民初171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德贵:本院受理原告吴成虎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2022)陕0902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德贵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成虎支付劳务费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具体内容以民事判决书为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关庙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