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薛宝春,侯晓宁,宝鸡雍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雍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陕0322民初91号 |
案由 |
其他民事 |
公告人 |
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侯晓宁:本院受理(2022)陕0322民初91号原告薛宝春诉你与宝鸡雍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7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