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姜国娟, 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 ,河南上中下商品经营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城支行 ,郑州本立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州本立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南上中下商品经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姜国娟与被告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郑州本立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南上中下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城支行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址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2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