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重庆万欣隆汽车冲压件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 ,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 ,重庆江增机械有限公司 ,重庆安亚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92民初3712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万欣隆汽车冲压件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安亚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江增机械有限公司诉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渝0192民初37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重庆万欣隆汽车冲压件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安亚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江增机械有限公司票据款50 000元;被告重庆万欣隆汽车冲压件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安亚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江增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费用2884.93元,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对上述2884.93元中的2150.97元承担付款责任;被告重庆万欣隆汽车冲压件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安亚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江增机械有限公司利息(以52 884.93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驳回原告重庆江增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3.34元,由原告重庆江增机械有限公司负担32.88元,由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重庆万欣隆汽车冲压件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安亚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140.46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重庆万欣隆汽车冲压件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安亚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万欣隆汽车冲压件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安亚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万欣隆汽车冲压件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安亚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






